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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抚养问题
2016/6/23 8:12:30 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
之前我所分享了未婚先孕的相关法律问题。紧接这一话题,本期再推出非婚生子女的法律问题解读。非婚生子女这一特殊群体,从一出生,也许就没有一个完整的家庭,就要背负着父母的“爱恨情仇”。相信这一话题,仍能带给大众一些生活的启迪。
    
1.亲子鉴定。
引申话题:拒绝做亲子鉴定,是否就可不负法律责任?能否强制进行亲子鉴定?
真实案例引申:网络报道的张铁林“私生子”、“私生女”案。网络众多媒体提及张铁林拒绝做亲子鉴定。那么,法院会如何处理这类问题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上海高院的司法实践中,一方当事人或成年子女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不强制进行亲子鉴定,但是,对于非婚生子女,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但申请亲子鉴定的一方有其他证据证明拒绝鉴定一方与非婚生子女确有可能存在亲子关系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申请亲子鉴定一方确认亲子关系的主张成立。
    这里“可能存在亲子关系”的证据,包括亲子鉴定报告、双方关系亲密或同居的证据、证明子女关系的书面材料等。只有提供了这些必要证据,法院才会在另一方拒绝配合的情况下适用推定原则。随之,拒绝做鉴定的一方,若法院推定双方亲子关系存在,则仍应负担起法律上的抚养义务。
 
2.欺诈性抚养纠纷。
    引申话题:养儿悠悠十几载,一朝发现非亲生,是否可以向孩子生物学父母索要抚养费、精神损失费?
    所谓欺诈性抚养纠纷,通俗的讲,即一方向另一方隐瞒了双方所抚养子女非双方亲生子女的事实,受欺诈方得知该事实后,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否认婚生子女诉讼、要求返还抚养费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等诉讼。这类诉讼既可以发生在婚外同居期间、婚姻存续期间或离婚后。
    关于该问题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4月2日在《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复函》中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了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育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欺骗方支出的抚育费用应否返还,因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尚需进一步研究。”
    最高院该文件肯定了离婚后给付的抚育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应予支持。但是对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欺骗方支出的抚育费用应否返还,至今未有新的规定出台。
    根据本所类似案件代理经验,上海市高院倾向对该问题持肯定意见,即酌情支持一方的返还请求,主要的法律依据和理由有四点:
第一,受欺诈一方既非小孩的生父,也非养父、继父,故无法定抚养义务。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三,受欺诈一方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多对小孩进行了抚养,按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一方在受欺骗、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应属无效。
第四,综合考虑社会效果。
  
3.非婚生子女应由哪方抚养?抚养费数额应如何确定?
律师支招:孕期即可开始“谈判”,就孩子抚养达成协议,以争取较高抚养费。
    无论子女是否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子女抚养权的确定,法院最终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最重要的原则。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可要求随其生活,法院考虑双方生育能力、子女成长环境、是否适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等因素确定抚养权。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法院会考虑子女的意见。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由于非婚生子女这一群体的特殊性,我所律师代理这类案件时,亦注重对当事人心理的疏导。
    针对这类案件,我们建议,因索要抚养费的举证责任在于原告,鉴于婚姻重组导致的经济能力变化,因此,如果涉及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时,尽量双方签订抚养协议,明确抚养数额、支付方式。这一工作,孕期就应开始重视。
 
4.本期话题结束语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依据该规定,非婚生子女从出生那刻起,便享受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但是现实生活中,非婚生子女就被归位于特殊群体,他们或成长在单亲家庭,或重组家庭,或从小就要经历这生父母间你来我往的爱恨情仇。这类群体的孩子,应得到社会更多的关爱与疏导。我所律师愿意为这类群体的孩子和父母提供最大的法律帮助。如您有问题,可以通过微信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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