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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劳动律师:竞业限制的补偿金过低是否合理
2016/2/18 8:29:58 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
    有的用人单位在和劳动者的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支付劳动者平均月工资的三倍作为整个竞业期的补偿金。即,以三个月的补偿,要求劳动者遵守至少1年,最多2年的竞业期间。看似不合理,但是如果劳动者能预估到自己将来不会从事相关行业,则以这笔补偿金作为在其他行业就业取得的收入之外的补偿,未尝不合理。因此,讨论是否补偿金是否合理的关键在于,双方当时是否是自愿签署?如果当时双方自愿签署了该协议,则必然要遵守,即使约定过低,也不违反法律的强制约定。尽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应按月支付。如果补偿金按月分摊,不低于当地最低收入标准,也应认定为合理。
此外,从现行的法律规定里,我们仍然能找到相关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七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条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15年4月 编辑于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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