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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擅自扣除考核工资合法吗(一)
2016/2/18 8:27:56 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
近日接到越来越多的劳动者打来求助电话,关于公司每月提前扣除工资的一定比例作为考核性工资的做法是否合法?
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1.合同就此项工资内容进行约定或双方此后对此签订的补充约定是否有效?2.何为考核性工资?
如果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当时,对工资有着明确的约定,如,将工资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按时发放;另一部分作为考核工资,待到一个整年度考核结束进行发放或者员工离职时考核结束予以发放。此时,由于双方建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劳动者有着充分的自主权决定是否接受该约定。如果不能接受,可以另谋高就。此种背景下的约定,不宜认定公司违规。
然而,公司在员工入职以后,未通过任何公示的制度予以明示要对员工的工资结构进行调整,仅以与员工个人签订补充协议的形式来调整员工的工资,擅自每月扣除一定比例工资的做法,明显于法相悖。公司大抵会认为,只要员工签字认可,就能认定或推定双方是建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了新的约定,不违背法律的强制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一款规定”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应支付赔偿金。劳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以下简称《规定》)的第三条明确规定如下:《规定》第十五条中所称“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由该条款可知,如果公司未有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制度,不得随意扣减工资。因此,即使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该协议违背法律的强制规定应属无效。
员工作为用人单位的向对方,属于天然的弱势方。如果员工不与公司签订协议,很难在公司里继续顺利工作。因此,大多数的员工对此类的强制条款都只能默认。
因此,科尚劳动纠纷律师提醒广大用人单位,不可以此等方式扣减工资;而劳动者遇到此类情形,可以提起仲裁,维护自己的权利。
2015年3月 编辑于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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